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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1日

入户抢劫指的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构成入户抢劫,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

一是“户”的范围。“户”即住所,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比如,入户盗窃数额较大财物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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