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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对此,应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不以辩护人作有罪辩护为前提。根据法律的规定,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第二、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限制,案件不能适用速裁和简易审判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虽然适用的程序受到限制,如果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实体仍要根据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价值和意义来考虑是否从宽把握。如果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则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将本应宣告无罪的案件作从轻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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