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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起诉离婚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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