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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判离婚的情形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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