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4日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潘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次日凌晨,被告人潘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某改造扩建项目工地,通过工地围挡一洞口处进入工地内部,盗窃了21袋脚手(钢管)架十字卡扣,随后驾驶电动车分三次将9袋卡扣运到袁州区平安路某大酒店旁巷子内的围墙处藏匿,在第四次到工地拖卡扣时被被害人谭某发现,后潘某将谭某推倒在地,驾驶电动车逃跑,谭某遂抓住其电动车的尾部,其驾驶电动车将谭某拖行几米后,二人连同电动车一起摔倒在地。潘某遂弃车逃跑,现场遗留12袋卡扣及一辆电动车。谭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清点,潘某遗留在现场的12袋卡扣个数为225个,盗走的9袋卡扣个数为290个,共计515个卡扣。该515个卡扣已追缴并发还给改造扩建项目部。经认定,该515个卡扣价值人民币2318元。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经查,被告人潘某在盗窃时被发现,逃跑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驾驶电动车将被害人拖行几米后,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伤,其上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转化为抢劫,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鉴于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推荐: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货款借款、房产合同、企业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