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

电话:13580805936

文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一般需注意的事项如下:


  1. 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房屋的权利,是否为房屋产权人;


  2. 如为承租人转租,应确认其是否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3.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协商时的内容一致;


  4. 合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5. 其他应注意事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消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相关推荐:

>
东莞律师头像

联系律师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货款借款、房产合同、企业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