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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陪嫁是赠与给双方的,则该陪嫁物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
如果证据材料证明,陪嫁就是一方父母或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则该陪嫁物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完成交付时已经完成,原则上无法撤销赠与,即该陪嫁物无法要回。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如果符合前述条件,给付彩礼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陪嫁是否能够返还,但基于其性质相似,可以借鉴该条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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