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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3日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xx4年x月xx日,汉族。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xx年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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