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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0日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只有是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才一定可以被和解处理,但是对于交通事故已经导致了驾驶员,或者是乘客死亡的情形,是公诉类型的案件,即使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处理的也只能是民事赔偿部分,也即在和解之后,该刑事案件是不会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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