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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有保证人的,填写保证书。
填制《取保候审决定书》。
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
将被取保候审人移交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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