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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人员故意伤害他人 这样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

中国法院网讯(聂婷 齐蓉)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一患有癫痫致精神障碍的男子动手后致人轻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伤害案。

  2022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来到某街十字路口处做摩托车出租生意,因同行王某某对他说“你个倒霉鬼,今日你没生意。”邓某某听后朝王某某头上安全帽打了一拳。

  当日下午,王某某因头痛便驾驶摩托车找到邓某某,要求处理打他的事。邓某某认为上午没打伤王某某,对方是耍赖讨钱,就很生气,遂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部、身上,王某某被打倒在地后,邓某某还继续用拳头殴打其头部,用脚用力踹其胸口。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最终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何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介态,属于行为人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在实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减弱的情况。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付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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