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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出行……搭便车的行为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如果无证驾驶、无偿好意搭载他人,却因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又应如何划分?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看似构成“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22年2月28日,16岁的梅某在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出行时,好意搭乘同班同学陈某、黄某。梅某在超载驾驶车辆途中,不慎撞上了附近烂尾楼的围墙,导致车上3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认定,驾驶人梅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陈某、黄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在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3天。梅某的父亲认为,陈某在明知乘车会超载的情况下,仍要求乘坐梅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且梅某属好意搭载并未收取陈某车费,故拒绝向陈某赔偿相关损失。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梅某依法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037.81元。
另查明,梅某系无证无牌驾驶,且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梅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虽系无偿搭载原告陈某,但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规定。原告陈某虽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但其明知梅某为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质,在车辆超载情况下,仍要求乘坐事故车辆,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梅某的责任。
针对陈某的损失,法院遂判决由原被告分别按30%、70%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因事故发生时,梅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官提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的预设前提是“好意人”应为合法驾驶,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本质是把对方置于严重危险之中,不构成“好意”,故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好意人”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虽然可以减轻自身赔偿责任,但一经允诺,就负有将对方安全送至目的地的注意义务,行驶途中更要注意安全行驶。同时,搭乘人要特别注意对方驾驶资格,本案中陈某明知对方无证驾驶且超载,仍继续乘坐,即明知有危险还偏要搭乘,需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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