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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
劳动合同纠纷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一般是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归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由法院下达判决书。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赔偿合同纠纷所造成的损失,没有明确约定的,需要按照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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