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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2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6、债权已届履行期。
7、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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