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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鉴定哪些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交通事故若导致他人的人身残疾,那么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伤情鉴定的请求,对于声称交通事故导致的腓骨骨折,经过鉴定伤残后,不一定就会认定此伤情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此时,该民事主体也就得不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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