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

电话:13580805936

文章

哪些交通事故可自行处理?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事实无争议的,可自行处理现场。


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事故现场的范围:


1、驶入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2、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3、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的追尾事故;


4、驶入禁行线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6、变更车道的车辆未让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发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相关推荐:

>
东莞律师头像

联系律师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货款借款、房产合同、企业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