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

电话:13580805936

文章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怎么进行赔偿?

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2日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么,何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呢?也就是何种情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呢?根据以上条文的规定,可以得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为:


劳动合同中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还需具备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该条文规定的培训,必须是专项培训,即用人单位专门花费一定的金钱送特定劳动者进行培训,不同于普通的入职培训,后者目的是使劳动者能基本上适应本单位的基本生产要求,如上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老宋安全培训等。二是支付的违约金不得高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反竞业限制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相关推荐:

>
东莞律师头像

联系律师

东莞律师:严晶

电话:13580805936(电话号码即微信号)

执业证号:14419201910110529

执业律所: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工贸大厦B座11楼(虎门公安分局/豪门大酒店对面)

专业领域:货款借款、房产合同、企业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