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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5日
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由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1)股东知情权诉讼;
(2)股东表决权诉讼
(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6)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7)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8)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2)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2)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3)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4)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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