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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许某元驾驶桂F****7东风牌汽车(登记车主杨某)来到瑞金市,化名为“许某灯”,租住在瑞金市象湖镇瑞明村弓桥垅安置房。之后许某元准备好老虎钳、撬仟、剪刀、套筒、扳手、螺丝刀、手套、编织袋等作案工具放置于车内伺机盗窃。2021年7月2日、3日凌晨,许某元用迷彩车牌套将桂F****7东风牌汽车前后车牌遮挡,佩戴黑色鸭舌帽及口罩进行伪装,先后驾车到瑞金市黄柏乡王某、沙洲坝镇廖某经营的废品店,采取撬门进入的方式将放置在店内的废铜搬上汽车后备厢盗走。并分别于盗窃当日清晨7时许,驾车来到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朱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将盗窃所得的废铜卖给朱某,经称重各类废铜总重379.2斤,许某元得赃款共计9492元。经瑞金市价格监测认定中心鉴定,许某元盗窃的废铜总计价值人民币9257.57元。自199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许某元先后五次因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元系累犯,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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